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
租赁期间,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:水费、电费、燃气费、有线电视费、网络费、物业管理费等因乙方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。乙方应按时缴纳上述费用,如因乙方未按时缴纳而产生滞纳金或罚款,由乙方承担。
第八条合同的解除
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本合同。
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,本合同自行解除。
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,收回房屋:
(1)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[15]日的;
(2)欠缴各项费用达[XXXX]元的;
(3)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;
(4)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;
(5)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;
(6)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。
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:
(1)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[15]日的;
(2)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、健康的。
第九条违约责任
租赁期内,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,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,应提前[30]日通知对方,并按月租金的[100%]支付违约金给对方。
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的,每逾期一日,须向乙方支付月租金[0.05%]的违约金。
乙方未按时返还房屋的,每逾期一日,须按月租金的[0.05%]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,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