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条转租与转让
乙方不得擅自转租、转让房屋。如需转租,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,转租合同需向甲方备案,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。
第十条合同解除
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解除本合同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合同解除:
(1)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;
(2)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;
(3)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、转租或从事违法活动的;
(4)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达10日的;
(5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一条违约责任
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月租金的0.5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10日,乙方有权解除合同,甲方退还已收租金和押金,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。
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月租金的0.5%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15日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押金不予退还,乙方赔偿甲方损失。
乙方擅自转租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押金不予退还,乙方应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。
第十二条争议解决
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三条其他
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