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,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,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工作。乙方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,如发现职业健康问题,应及时向甲方报告,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。
七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
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本合同。
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:
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;
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;
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甲方提出,拒不改正的;
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本合同:
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乙方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甲乙双方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。
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:
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